荣成市人民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补发须知及流程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的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1]
一、补发《死亡证》须知
(一) 2005年1月1日以前死亡的不予补发《死亡证》。
(二) 2005年1月1日以后于我院死亡的,若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由原《死亡证》上签字的家属或签字家属委托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及资料来我院申请补发一次。
二、补发《死亡证》原则
(一) 老版《死亡证》[2]补发原则:
补发的老版《死亡证》仅限于注销户口使用。已经注销户口的,本院不再补发死亡证。
(二) 新版《死亡证》[3]补发原则:
1.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死者家属保存联);
2.已办理殡葬手续但未办理户籍注销手续的,补发第二联(公安机关保存联);
3.已办理户籍注销但未办理殡葬手续的,补发第四联(殡葬管理部门保存联);
4.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三、补发《死亡证》所需携带材料
(一) 补发申请人为原《死亡证》签字家属,须提供以下材料:
1.死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户籍注销手续的携带注销户口证明)
2.死者的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中死者页的复印件;(已办理户籍注销手续的携带注销户口证明)
3.签字家属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签字家属的户口簿原件及其本人页的复印件。
(二) 补发申请人为原《死亡证》签字家属委托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死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户籍注销手续的携带注销户口证明)
2.死者的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中死者页的复印件;(已办理户籍注销手续的携带注销户口证明)
3.签字家属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签字家属的户口簿原件及其本人页的复印件。
5.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签字家属开具的《<死亡证>补发委托书》(见附件1);
7.若原《死亡证》的签字家属死亡,申请人需为签字家属《死亡证》中的签字家属,且另需携带原《死亡证》的签字家属死亡的相关材料及复印件前来补发;若申请人不是签字家属《死亡证》中的签字家属,则补发申请人除需携带以上相关证件资料外,还需携带签字家属《死亡证》中的签字家属开具的《<死亡证>补发委托书》(见附件2)。
四、补发《死亡证》流程
(一)补发申请人带齐以上所需材料后到公共卫生科审查;若为委托人前来进行补发,公共卫生科将留存《<死亡证>补发委托书》;
(二)补发申请人填写《<死亡证>补发申请表》;
(三)补发申请人到相应科室由原开具《死亡证》医生开具填写相应联;
(四)补发申请人持补发的《死亡证》相应联到公共卫生科;
(五)公共卫生科人员在原始《死亡证》第一联的“医疗卫生机构盖章处”注明“补发”二字并注明补发日期。
五、补发《死亡证》时间及注意事项
(一)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上午:7:30-11:3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7:30-11:30 下午:14:00-17:00
(二)本文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死亡证》补发委托书
2.《死亡证》补发委托书(签字家属死亡)
附件:1.《死亡证》补发委托书
附件:2.《死亡证》补发委托书(签字家属死亡)